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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2015年4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 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失权期间
第六节 或有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的合法权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残疾人、、自然人保护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非法干预。第五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第条主体从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不得公共秩序,。
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则 【法律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得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裁判溯及实施后,适用本法。
实施以前,适用当时法律当时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
民事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自然人民事权利。户籍有相反证据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胎儿利益的,视为已。胚胎受精胚胎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相适应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他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适用本条规定。第二节 监 护未成年人丧失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原则。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监护人资格的其他有关组织,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的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终止监护。
其他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适用本条规定。二十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成年选任监护】
丧失,但该近亲属民政部门的申请法院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为其选任人不违背该成年人的意愿。
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事务,代理法律行为处理被监护人事务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出判决前,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承担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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