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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公司应收账款仲裁裁决发出后发展公告.pdf

发布:2019-06-30约3.09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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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1108) 有關本公司應收賬款的仲裁裁決發出後的發展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 整,對本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2006年11月3 日、2006年11月8 日及2006年11月20 日的公告。 由於被申請人中國洛陽浮法玻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洛玻集團公司」)及其有關附屬公司在仲裁裁決生效後不遵照裁 決履行義務,逾期沒有向申請人(即本公司)支付應付款項。本公司因此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裁決。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22 日受理本公司的申請。 於2006年11月25 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對洛玻集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379,000,000股的凍結。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於2006年11月30 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將洛玻集團公司 (B881086037)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A股(證券簡稱:洛陽玻璃,證券代碼:600876)199,981,758股 (每股單價為3.15元,總價值為人民幣629,942,542.83元),通過以資抵債的方式沖減洛玻集團公司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及利息合計人民幣629,942,542.83元,並將上述199,981,758股在洛玻集團公司帳戶中予以註銷及辦理相關註銷登記手 續。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書(2007)[洛執字第18-1號] ,於2006 年12月4 日,洛玻集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379,000,000股A股股份解除凍結。 — 1 — 根據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書(2007)[ 洛執字第18-32號] ,於2006年12月6 日,洛玻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的 199,981,758股A股股份被強制註銷。據此,洛玻集團公司及其有關附屬公司欠下本公司的債項已全部償還。註銷部 份股份後,本公司股本結構變更如下: 本次變動 增減(+,-) 本次變動前 (股份) 本次變動後 項目 數量(股) 比例 註銷 數量(股) 比例 一. 限售流通股份 379,000,000 54.14% -199,981,758 179,018,242 35.80% 1. 國家持股 0 0 0 0 0 2. 國有法人持股 379,000,000 54.14% -199,981,758 179,018,242 35.80% 3. 其他內資持股 0 0 0 0 0 其中:境內法人持股 0 0 0 0 0    境內自然人持股 0 0 0 0 0 4. 外資持股 0 0 0 0 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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