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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前准备与磋商.ppt

发布:2017-07-09约2.17千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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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前的准备与磋商环节;一、询盘(Inquiry): 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提出某项建议。 二、发盘(Offer): (一)《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⑴有特定的受盘人 ⑵内容要十分确定 ⑶表明受其约束 (三)发盘的有效期;案例: ???? 一位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参考答案;;(六)发盘的失效;三、还盘(Counter Offer )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限制或修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四、接受 (Acceptance ) 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⑴接受必需是由受盘人做出的 ⑵接受的内容应与发盘内容相符 ⑶接受必须是在有效期内做出;2、接受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3、接受的形式: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4、接受的撤回问题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 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接受可以撤回吗?; 5、逾期的接受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案例一: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案例二: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合同的形式相关链接: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案例一:我方某公司向日商报实盘, “玉米, 一级,CIF神户每公吨243美元,8月装运,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五天复到有效。” 第三天日方复函:“你方报价, 我方接受。但需在7月装运。” 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案例二: 我某公司向港商A报价, 限十天复到有效。第三天, 我方收到两份传真, 一份是港商A的传真:“你方报价, 已转美商B” 。另一份是美商B的信用证传真件, 其内容与我方报价完全相符。我方退回美商B的信用证, 同时向美商B发出新的报价。事后, 美商B认为与我方的合同已成立, 指控我方违约。 我与美商B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假设三, 美商B找港商索赔, 港商找我方索赔, 我方是否应赔偿? ;分析;假设四,;分析;案例三: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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