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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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华政办〔2002〕77号公布 华政办〔2007〕231号修订 华政办〔2009〕226号修订 华政办〔2013〕22号修订
华政办〔2015〕15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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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增强学科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对照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要求,实现学术兴校把我校成为国际上大学,制定本纲要。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与管理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不断激励、科研人员在科研方面创新和积累的积极性,从而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气氛,改善教学质量,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学校,为上海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伴随着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推进,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已逐步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形式评价为主向实质评价为主转变。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高被引论文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将成为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的核心指标。此外,伴随着国家高水平智库建设的推进,科研活动要更多地面向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解决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科研管理工作应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密切追踪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牢牢掌握科研管理主动权,切实推进学校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发展。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潜心治学,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坚决抵制各类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不断理顺科研管理体制,科研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改善投入绩效努力完善有效的科研考核机制。
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科研项目申报、经费资助、成果统计、评审和奖励等均属于科研管理范围,分为教师科研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系列、管理系列、其他专技系列和学生系列大部分,以教师的科研管理与考核为主,鼓励管理人员、思政教师专技人员和学生开展科研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使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加强科研工作得到明显的提高。
学校建立校、院(部)、学科组的科研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学科组是科研的基础单位,组织本学科的科研活动。鼓励自行筹措经费,寻求合作项目。
各院(部)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对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进行规划管理与,并对本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管理和监督对跨系、部或跨院、校的科研工作进行协调,开展与校内科研管理机构和各研究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校科研处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其他必要的科研管理。
为发挥学校科研力量的综合优势,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科研处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院(部)对其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一)新设科研机构的审批:设立新的科研机构,必须依据承接的科研项目,拥有经费或其他项目来源,或者有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合作研究的可能和必要,所在院(部)向科研处提交成立事由、研究领域、承接的项目与课题、经费来源、主要成员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新设科研机构审批登记表》等申请材料,科研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各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科研机构的科研动态及重大学术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年度科研工作的书面汇报。
(三)科研处对各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进行检查、统计,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撤并和调整资助力度的科研机构的名单。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提升科研水平,学校在科研硬件设施和激励机制上加大经费投入的力度。每年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一般不低于的2%,并随着学校办学经费的增加逐年提高。学校将根据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使投入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为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尽快形成科研后备力量,学校要求并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承担科研项目。对于国家级与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学校原则上按其经费予以1:1匹配;对于省部级项目与课题,学校按其经费予以1:0.5匹配;对于上海市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学校按教委要求及相关规定予以匹配。。教职员工于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离职的,科研匹配经费不予发放。
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结项获良好以上评价的,无论是否超期结项,均按规定的全额匹配科研经费。
科研项目在后,匹配经费的剩余
七、鼓励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是培养学科带头人,扩大学校在全国影响的重要途径。为此,学校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凡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5万元。
(二)凡担任全国性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3万元。
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性会议、出版作为学会会员的学校教职员工的专著或学会文集,由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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