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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学管理
篇一:华东政法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附件:华东政法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 号)及《教育部关于开展 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高 [2005]8 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 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发学生的一线创新潜能。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仿真模拟、案例 诊断、社会服务,或借助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进行独立操作,获 得实践经验,培养实践技能及创新精神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应组织教师根据高校教学改革及发展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照教 学计划的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项目。
学校鼓励院系和教师增开选做 实验项目。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
各实验室应1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学条件合理安排教学进程, 落实实验指导教师 和工作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时 的实验。
实验课如系必修课,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系的实验教学任务, 承 担理论教学任务的院系应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院系进行协商安排, 由承担理论教学任务的院系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 务的院系组织实验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 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 后提交书面报告, 经分管教学的院长 (系主任) 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自编或 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 验教学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 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列明,单独设课的 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条 各院系或实验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 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 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 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 确保实验室和实验2项目向全校学生开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时, 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 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 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 培训实验指导人员, 确保按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 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规定做好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 报和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 在进行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 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 量。
第二节 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
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 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任课教师应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 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3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和材料。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 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 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开始前,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 生的预习情况,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对实验环境的 安全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 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 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 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相关实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 施,确保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 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 者,应令其做出检查,并按学校规定赔偿。学校对违纪人员视情节给 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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