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环境法 第四章精品.ppt

发布:2018-04-23约5.98千字共3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强制性、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并监督实施。主要由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推荐性标准 这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这部分标准主要应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保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 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已颁布各类环境标准390项 案例1 缴纳排污费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是否合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 案例2 小偷也是受害者 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 但这一行为不能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害废弃物放置警示标志 案例3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业 甲厂在20世纪80年代建于某市郊区,当时该厂东部相邻为大片空地。该厂建成后,其所产生的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一直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污染费。2003年,因城市建设发展,该厂东部相邻的空地划为商业和居民生活居住区,建设成为居民小区。2006年,该小区居民以甲厂噪声扰民为由,要求甲厂治理噪声并赔偿居民所遭受的噪声污染损害。 甲厂辩称:1、甲厂建成在先,居民小区建成在后。小区明知有污染存在却依然建设,居民入住时亦知此情,故小区和居民自身有过错,甲厂不承担污染责任;2、甲厂一直按规定缴纳噪声污染费,亦不应承担污染责任。 请对甲厂和居民的理由进行分析。 * * “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第四章 环境标准 了解 环境标准的分类和分级 掌握 常用的环境标准 第一节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