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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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 “专升本”授课提纲之民法
一、关于学习中的几点关系处理
1、课堂教学与考试知识点的关系: 考试知识点优先
2、考试用书和其他民法教材的关系 考试用书优先
3、真题和模拟题的关系 真题优先
4、本授课提纲和其他资料的关系 冲刺提纲优先
5、学习知识和考试的关系 提高做题能力优先
二、关于考试的基本要领:
1、重者恒重,记细节
2、多看教材,多理解
3、多看讲义,抓重点
4、多观生活,理情法
5、制胜法宝,背概念
三、关于考试的分值分布
1、民法总论、物权法两部分,占有率较高;
2、人法、债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占有率较低。
四、考试题型
1、判断题
2、单项选择题
3、多项选择题
4、名词解释题
5、简答题
6、论述题
7、案倒题
注:以上规律的总结,是根据民法学科本身的知识构架体系以及本科教学重点凝练后,再结合近两年来考题而成。
民法总论
民法概论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民法:民法典(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
(二)实质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民事法)
例题1:
名词解释:民法P1
答题要点:
说明民法与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的关系;
说明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P2
概括的讲,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关系的分类:民事财产关系、民事人身关系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一)民事财产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的特点:P2
A、客体: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B、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C、分离: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例题2
简答题:民事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略
2、财产关系的分类
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着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出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P4
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例题3】简答题:人身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略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关系
概念: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概念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二)民法的渊源:制定法和习惯法(法理)
1、制定法(直接渊源)包括(图表1)
(图表1:民事法的直接渊源)P8
宪法——根本大法
民事基本法——例如《民法通则》
法律
单行民事法律——例如《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综合性单行法—_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原法》等。
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
准法律 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性法规
【说明】1)以上各个法律和准法律的体现形式,都应当知悉其具体含义
2)能够列举出其中具体法律法规的名称。
2、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图表2)
( 图表2:民法的间接渊源)
间接渊源 适用问题 习惯 查明存在 确信遵守 不违法理 位得立法 法理 定义不明 作用重要
【例题4】论述:论民法的渊源
答案要点:以上各项的展开说明。
【技巧】注意多援用对名词的解释。
四、民法的性质P11
【说明】此部分讲解,主要是针对真题的答题思路以及答题技巧。理论知识也要适当掌握。
【2008年真题一论述1】论民法的性质
答案要点
(一)民法为私法
1、《学说汇篡》(优士丁尼)中记载了乌尔比安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的观点:
第一,利益标准
第一,社会关系性质标准
第三,主体标准
2、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确立民法的私法性质的重要意义。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权利与权力的区分
2、权利法性质的体现
第一,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第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第三,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P12
1、民法本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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