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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上海政法学院.ppt

发布:2017-04-20约1.47千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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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学习目标;本章纲目;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而有的国家实行私法多元化体制,故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劳动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除民法典外,还有许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律、法规。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民法学;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文明法;五、民法是任意法;六、民法为国内法;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二)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商事组织从事商事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1、在调整对象上,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则是广泛社会领域内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同时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主要是人身关系,而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2、在调整目的上,婚姻家庭法调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主要目的是维系家庭、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的公平。 ;3、在调整手段上,民法主要采取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方法,而婚姻家庭法则采用在平等的基础上的伦理道德手段,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不允许当事人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只要一建立了婚姻家庭关系,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义务,尽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有意思自治的内容,但大部分内容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与渊源;(一)民法总则;(二)物权制度;(三)债权制度;(四)人身权制度;(五)知识产权;(六)继承权法律制度;二、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二)国家认可的习惯及判例、法理; 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作为民事渊源,判例并不是我国现在的法律的渊源,也并无拘束力。这与英美法系把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截然不同。但并不是说判例在大陆法系、包括在我国就并无任何影响、并无任何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是指由立法精神而形成的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未把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 但这并不说明法理在我国并无影响,一般认为:法律的原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判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它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适用中国民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本章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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