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华案一审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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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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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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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军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的徐旅律师一起,担任王军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及单位行贿罪七项指控的第一审辩护人。
指控七宗罪、涉及十四位被告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案,市公安局侦查的列为珠海打黑第一号的案件,由区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而不是放到中级法院审理,已经可以看出本案的蹊跷。说明这个案件,珠海公、检、法已经注意到其中的问题了。
庭前,我们通过会见王军华、阅卷,这几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我们辩护律师根据本案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任地认为:军安公司被定性为涉黑案同基本事实真相是不相符的;定性为涉黑案的基础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是打黑领导小组和公安侦查机关,偏听诬告举报,先入为主,为了完全广东省“三打两建”排名任务,而包装杜撰出来的“黑社会”。是典型的执法定性错误的冤案、错案。对第一被告人王军华的指控绝大多数是无中生有、硬性拼凑的,七个罪名均不能成立。
下面,我分罪对本案进行辩护,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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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案的不正常情况及背景
本案《起诉书》起诉的十四名被告人,均为军安公司高管及员工,没有一个社会闲杂人员。同时,他们的所谓所有“有组织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件,不是发生在他们公司自己的承包海域的作业范围之内,没有一件同陆地上的社会有关。
众有周知,今日中国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触犯法律的行为很多。关键是要区别性质。是一般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又要区分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绝对不能将行政违法、民事违法、一般违规、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纠纷,以量的堆积,罗织成犯罪。因为一个几年十几年的企业,如果用这种方法去罗织,所有企业都可以被包装成“罪恶累累的黑社会”。而对军安公司的指控,实在是没有事实依据,以致将他的工商登记的公司名称,也作为指控罪状之一,说是冒充军企;将一种没有任何罪行特征和事实的合法影响力,也作为“以军企压人的”有欺行霸市的理由。完全是主观臆测望文生义在罗织罪名。
即便,王军华及军安公司其他被指控员工在经营军安公司过程中存在一部分不规范的行为(且多数是在自己的承包海域里进行合法保护),这些不规范行为,都系行政管理或民事纠纷调整范畴;当地政府、公安、税务、海洋局,一直明知而进行有力的管理协调,有的早已经处理调解了结,这次被重新提起回头看;有些早已经定性,这次被重新拿来定性写进起诉书;有的是明显是别人欺负他们的事件,被倒过来指控;有的指控则完全是无中生有。整个指控充满了故意入人罪的编造和罗织。即便,王军华及军安公司其他被指控员工的个别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也只是对个人个案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即可,也不能人为地累加,包装成有组织犯罪;将现代企业的合法经营组织结构,套用成是黑社会组织体系;将整个合法公司,当作黑社会基地来对待;不能将合法公司的追求合法利润行为,当成黑社会犯罪的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不能将军安公司无中生有,人为拔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搞“株连”。然后,再没有后果找后果,没有血债找其他理由,将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罪恶和血债的公司高管王军华、王新华,包装成黑社会老大,对完全无关的、没有策划、指使、参与、付钱、包庇、善后的完全是其他个人的个案行为,不看因果关联,硬加到他们头上,承担莫须有的连带责任,包装成“首犯”、“主犯”。
侦查机关为了制造打黑声势,将军安公司强行定性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把罪名搞大;以此项罪名把很多不相干的人抓起来;将军安公司的合法企业组织理解为为犯罪而进行的组织;合法的营利目的理解为犯罪聚财目的;将军安公司合法积累的巨额资产,作为犯罪所得扣押罚没;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三打两建”的打黑任务,达到将珠海市排名迅速靠前的办案目的。
我们认真研究了本案的《起诉书》,比较了重庆指控民营企业黑社会的《起诉书》,同重庆打黑中的整民营企业的起诉书的思想方法和结构方法是一模一样的。这种做法是重庆已经破产的打黑“黑打”的套路,广东不应重蹈覆辙。重庆打黑运动中的诸多案件,就是将一些民企的员工个人的个别犯罪行为,包装为单位行为,将企业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合法组织理解为黑社会组织,企业合法财产和营利理解为犯罪所得。而本案甚至比重庆还要过分的是,对王军华等人的涉黑指控,基本上是无中生有的。这已经被法庭调查、询问、举证、质证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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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全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
黑社会犯罪的基本要件,是他的反社会性、组织性、暴力性、经济性和寻求公权保护伞。长期有固定的组织,有反社会、对抗政府的目标,在当地形成“二政府”、“二公安”、“二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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