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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罪律师:陈某文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一审辩护词.docx

发布:2017-11-23约8.55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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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罪律师:陈某文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一审辩护词导语:本案系广州地区公安查办的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被控诈骗金额近3000万,笔者从侦查阶段就已介入此案,一直到一审判决结束,历时一年三个月。陈某是作为本案的第四被告(主犯)起诉到法院的,被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作为经手几千万诈骗金额进出的财务人员、保健品存储仓库的管理人员、大老板(在逃)的姐姐,是构成保健品诈骗罪的重要组成人员。如果罪名和主犯成立,陈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陈某的一审辩护人,从证据严重不足(被控管理仓库的证据严重不足、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以亲戚关系推定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从法律上不构成诈骗为由(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冒充身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由于产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产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冒充身份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更何况这是某些被告人的个别行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违背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禁止这么做的)。公诉人将民事欺诈等同于诈骗在法律上和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进行详尽充分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陈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家属服从判决不上诉。以下为一审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陈某文(以下简称“陈某”)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陈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经过两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天检刑诉[2015]xxxx号,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建议贵院(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以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陈某2013年起在G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M公司”)担任公司财务并负责管理仓库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证据支持  (一) 陈某在GM公司的具体职位是出纳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认定陈某在GM公司担任公司财务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指控其担任公司财务的时间有异议,准确地说,陈某担任GM公司财务的时间是2015年1月份而不是从2013年起。具体来说,陈某在多次笔录里提到自己是2015年1月至今做财务“……由于财务弟媳张某怀孕,我从15年1月至今做财务……”(2015年6月18号讯问笔录,见陈某案证据卷P5)、“问:你何时在GM公司上班?答:我原来在广州JFR公司上班,2015年1月开始在GM公司工作,我是公司的出纳。问:你是怎样去到该公司上班的?答:2014年12月份,我从JFR出来后就失业了,我老公彭某就打电话给林某,叫他帮忙找份工作,后来林某就叫我去上班” (2015年7月11号讯问笔录,见陈某案证据卷P13)。由此可见,陈某在GM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时间是2015年1月至6月(被抓之日),而且其在GM公司的具体职位是出纳,详见陈某诈骗、销售伪劣产品案处理材料(诉讼证据卷,卷宗54Z1,以下简称“陈某案证据卷”)“我担任公司出纳工作,主要负责转账发工资给员工、报销费用、公司的营业额以及利润、支出等情况,我每月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关于陈某系出纳及其工作内容,陈某所作的其他讯问笔录以及其他财务人员徐某(财务主管)、秦某(会计)的讯问笔录也有同样的表述);例如, 2015年6月18日秦某《讯问笔录》“问:出纳具体负责什么?答:她(指陈某)就负责出账、进账”(P21)。  (二)《起诉书》指控陈某自2013年起在GM公司负责管理仓库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如前所述,辩护人需要澄清一点,陈某是2015年1月份入职公司的,只负责财务出纳工作。陈某虽然在2015年6月18日的讯问笔录里供述“我从2012年至今在GM公司上班,我之前在公司仓库上班,由于财务弟媳张某怀孕,我从15年1月至今做财务……”(见陈某案证据卷P5),但随后2015年7月11日陈某的讯问笔录提到“问:你何时在GM公司上班?答:我原来在广州JFR公司上班,2015年1月开始在GM公司工作,我是公司的出纳。问:你是怎样去到该公司上班的?答:2014年12月份,我从JFR出来后就失业了,我老公彭某就打电话给林某,叫他帮忙找份工作,后来林某就叫我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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