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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的概念1-1民法概述-1.ppt

发布:2021-03-29约2.34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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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编 物 权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 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 民法本质和理念;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源于罗马法,其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适用于本国公民 万民法:适用于涉外纠纷 民法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我国“民法”一词来自日本,是由于清末聘请日本专家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法的词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是指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所做出的规定。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三、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二、民法主要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民法主要规定了民事方面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内容上的实在性,因此民法属于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允许民事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已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由于民法规范的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 * 2010年司法部精品课程《民法学》 民 法 主讲人:吕新建 民 法 引导案例1 1.甲是一位从事熟肉食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一日,本地工商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甲用死鸡加工烧鸡,工商管理部门即派乙前往调查。经检验,情况属实,乙当场查封了全部烧鸡。甲不服,与乙发生冲突。在争执中,甲将乙的手机摔坏。请分析以下问题:(1)乙查封烧鸡的行为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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