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大学部新生入学成绩优异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山大学www2首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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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獎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大學部獎學金要點
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得獎人須為考試分發或甄選入學錄取進入本校任何學系就讀者。
三、獎學金種類與名額:
以考試分發錄取本校者:
1、凡以前三志願錄取本校且其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錄取學系指定科目考試學科為三科或三科以上者:其中兩科成績均為該科成績前百分之一以內者,其餘各科成績為前百分之三以內者。
(2)錄取學系指定科目考試學科為二科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學科為該科成績前百分之一以內者,另外需再檢具任何一科指定學科成績,且該科成績為前百分之三以內者。
(3)音樂學系:術科成績中主修科目成績為前百分之一以內,且其他三科成績為前百分之三以內者。
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參拾萬元:二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給柒萬伍仟元,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2、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其指定科目考試實得成績依學系(組)所訂加重計分科目及百分比計算(音樂系以錄取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十者(四捨五入)。
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參萬元。
3、凡以前三志願錄取本校且其指定科目考試實得成績依學系(組)所訂加重計分科目及百分比計算(音樂系以錄取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五十者(四捨五入):
(1)若申請者之家庭為低收入戶: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獎學金伍萬元整。
(2)若申請者之家庭年收入在八十萬元以下: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獎學金參萬元整。
前述獲獎同學入學後第一學期應義務工讀二十小時,工讀單位委由學務處決定。
以甄選入學錄取本校者,獎學金共分三類:
(1)獎學金參拾萬元:二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給柒萬伍仟元,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2)在學期間,學雜費全免,但在學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3)獎學金叄萬元,於入學後第一學期一次發給。
申請資格:以甄選入學錄取者,其錄取名次為每系榜示正取生前百分之卅以內(四捨五入)者;其中音樂系以各組主修正取生計算。
獎學金名額:由甄選入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審查並決定名額,獎學金於入學後發放。
申請日期:由教務處於甄選入學放榜後公告。
(三)高中成績優異智育總成績(高一、二兩學年)依其所就讀高中各類科組之前百分之五以內者(以整數為準),參加甄選入學錄取本校且符合本校給予各重點高中名額之規定(若超額時以前述在校總成績比較),經錄取進入本校任何學系就讀者。
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參拾萬元:二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給柒萬伍仟元,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四)音樂系學生於入學前三年
1、參加知名國際性獨奏(唱)音樂比賽,獲第一名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參拾萬元,兩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給柒萬伍仟元,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獲第二名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壹拾伍萬元,獲第三名者,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壹拾萬元,一年內分兩次發給,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第二次得獎資格。
2、參加重要之全國性獨奏(唱)音樂比賽,獲第一名者,入學後一次發給獎學金拾萬元,一年內分兩次發給,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第二次得獎資格。獲第二名者,入學後一次發給獎學金柒萬元。獲第三名者,入學後一次發給獎學金伍萬元。
前述之各項音樂比賽要件由本校音樂系組成委員會審查確認後,由甄選入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五)音樂系入學新生於大學入學術科考試,術科總成績(含主修、副修、視唱、聽寫、樂理)達全國前三名者,提供參與國外夏令營、國際交換學生之機會及所需費用。
前述之國外夏令營與交換學校,需經過相關人員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過後始可申請。申請學生需通過夏令營與交換學校之相關審查及甄選程序。
(六)曾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係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奧林匹亞競賽)獲銅牌獎以上者。
入學後發給獎學金參拾萬元:二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給柒萬伍仟元,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四、前條第三項所稱之重點高中,由甄選入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訂定之。
五、本要點所列獎學金種類不得重覆頒發。
六、當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名額不得遞補;因上述規定而獲得獎學金參拾萬元或在學期間學雜費全免者,入學後轉系,取消繼續得獎資格。
七、獎學金由本校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支付。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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