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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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水电企业协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协会常规会议有: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
会。
1、会员大会: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到会监督指导。原则上为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12月底或1月初。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或用通讯形式进行)。
2、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年底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协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审议包括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3、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
4、协会各类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其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要有详细的会议纪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会长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重要会议要当场形成决议,参会人员在决议上签字。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向协会有关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存档。
二、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团管理有关政策和《湖北省水利水电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根据协会章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三、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要求,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及秘书处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刻制、更换与注销
(一) 协会公章由秘书处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函,在公安部门登记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 协会秘书处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根据需要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 公章丢失或变更由公章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按刻制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印章保管
(一) 协会公章、协会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保管。
(二)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 协会公章用于协会文件发布及协会业务开展,印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同意。
(二) 秘书处公章用于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对外不具法人效力,经秘书长批准使用。
(三) 协会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应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
四、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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