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 (单位 )意见,在
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
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
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
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
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
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
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
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
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
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
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
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
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
到会长报告后,应在 30 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
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
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
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
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
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
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 2016 年 12 月 8 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
负责解释。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