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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顺序问题.docx

发布:2017-04-16约1.05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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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遗嘱案例 孙士江 洪晔 导读: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期选取的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两个弟弟擅自对其房产进行的协议分割是否有效?两个弟弟是否有继承权?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 ——文∕德厚财富传承团队 孙士江律师 洪晔律师 当事人: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婚后生长子李光武,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1983年,原告家庭分家,次子李某乙分到北院三间房并独立生活,后将房屋翻建成七间房。三子李某丙分到南院四间房。长子李光武分到南院一些树木。原告及丈夫和长子李光武、三子李某丙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1989年李某丙对原有四间房屋翻建成九间房,并将东面四间房分给李光武所有。后原告丈夫去世。2000年4月5日,李光武去世,其去世时无配偶无子女。李光武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上述四间房产。2008年3月25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李光武遗留的四间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协议中约定:如李某丙一生能有生育子女能力,所有房屋(九间房屋,含李光武的四间房屋)归李某丙所有,如李某丙一生无生育能力,东四间房屋(即李光武的四间房屋)归李某乙所有,抱养无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李光武遗留四间房产。被告李某乙在诉讼中承认诉争四间房屋为李光武所有。 法官析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诉争的四间房屋为李光武的遗产,李光武去世时仅有母亲李某甲健在,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李光武生前留有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原告李某甲对李光武遗留的四间房屋有继承权。二被告作为李光武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李光武遗留的四间??屋没有继承权,也无权分割、处分。被告李某乙提出李光武去世时把自已所有财产赠与李亚东所有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李光武遗产位于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一村中的四间房屋(位于被告李某丙房屋东侧、被告李某乙房屋南侧)由原告李某甲继承。 案例来源:本文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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