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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传真:+86 57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TCYJS2006H02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托,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钱潮”)股权分置改革的
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自2006 年3 月13 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后,万向钱潮的非流通股股东与
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经协商,万向钱潮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委
托对2006 年3 月13 日公布的《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
下简称“改革说明书”)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及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部
分进行了修改。有鉴于此,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TCYJS2006H023 号《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
声明事项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对万向钱潮改革说明书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
(一)对价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向钱潮于2006 年3 月13 日公告的改革说明书中的对价
安排部分的内容为:“流通A 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A 股将获得2.0 股股份的
对价安排。具体对价安排的方式是:流通A 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A 股将获得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0 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
流通权。”
万向钱潮将上述内容修改为:“流通A 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A 股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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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具体对价安排的方式是:流通A 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
通 A 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2.5 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
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向钱潮于2006 年3 月13 日公告的改革说明书中的非流
通股股东承诺部分的内容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
务。
此外,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万向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万向集团所持的非流通股股权,在获得流通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万向集团同时承诺并保证:如有违反承诺的出售万向钱潮股份的行为,则出
售股份所得收入划归万向钱潮所有。”
上述内容修改为:
“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并实施后的两个月内,为避免公司股价
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万向集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万向钱潮流通股股份。在万向钱潮流通股价格低于3.5元,增持价格不高于
3.5元的条件下,万向集团将增持不少于6255万股流通股(即使得万向集团持股
比例达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总股本的56%的比例),增持具体
方式为在前述条件下分期分批择机增持;在达到该等增持数量要求后,万向集团
仍将以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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