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破产法(一).ppt

发布:2016-12-28约1.6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程序 一、破产程序概述 (一)破产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2.特别规范 (二)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法人 2.非国有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破产法》第134条)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92条) 5.域外效力(《破产法》第5条) (三)破产原因 1.清理债务 2.重整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受理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法院受理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 1.裁定:法院对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一律使用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只能申请复议。 2.公告: (1)受理破产案件;(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案件中止;(3)破产宣告;(4)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申请人:(1)债权人;(2)债务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申请形式:书面形式,并提交有关证据。 3.申请的效力: (1)一般不得撤回:①法院受理申请前可撤回,但须经过法院准许;②法院受理后,申请撤回的,应予驳回。 (2)诉讼时效中断: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时效中断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②债务人申请的,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 (二)受理 1.审查:(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3)破产申请的驳回 2.受理后的工作:(1)通知和公告;(2)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②禁止个别清偿。 (2)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②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经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③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债务人存款和汇入款。 (3)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中止诉讼 三、债权申报 (一)程序 1.按期申报:30日——3个月 2.补报: 3.编制债权表 4.债权异议 (二)注意事项 1.附条件、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2.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确认后直接公示 3.连带债权人:可由代表申报,也可共同申报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清算 1.变价规则: 2.分配规则: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终结程序。 (二)终结10内,进行注销登记。 (三)追加分配:(《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20条) 七、破产选择性程序 (一)重整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和解 1.和解申请: 2.和解的程序规则: 3.和解失败的处理: 破产流程图 受理 申请 申报期满 破产宣告 终结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存续期间 和解阶段 (成功,不破产) 清算阶段 * *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