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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pdf

发布:2015-12-30约3.63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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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1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2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3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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