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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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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日常监管与继续教育 (1)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与继续教育考核机构为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 (2)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接受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本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周期为二年,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日常监管应采取造价成果文件抽检方式,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资格证书的日常监管有效期内自行安排。 造价成果文件是指持证人主编或参加编制的正式生效的电力工程造价文件,包括项目评审文件和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在日常监管周期内将有计划地安排跨地区的互检或抽检工作,以检查和监督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概论 第五节工程造价人员及咨询单位管理 5.2 专业人员从业管理 5.2.2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4)成果文件抽检合格者,由所在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管合格章。 (5)持证人如果日常监管周期内无故拒绝检查,则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由年度注册考核机关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和证书。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专业知识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从业水平。在一个日常监管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之后,由考核单位在证书上加盖完成继续教育章。 (7)继续教育的具体时间与内容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备案。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概论 第五节工程造价人员及咨询单位管理 5.2 专业人员从业管理 5.2.2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5.从业 (1)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范围包括: ①电力工程造价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和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②电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核; ③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标底和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和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编制、审核; ④电力工程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审核; ⑤电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⑥电力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⑦与电力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变更手续。 (3)电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资格专用章方为有效。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人员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不得参加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核及审查。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概论 第五节工程造价人员及咨询单位管理 5.2 专业人员从业管理 5.2.2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6.权利和义务 (1)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独立承担或主持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评审及审查业务; ②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③独立或主持编制企业内部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规定; ④对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⑤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③在从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④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 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电力工程造价资料; ⑥自觉接受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3)在工程审查、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中,如双方对编制或审查人员的资格及签名提出疑义时,可要求对方出示其资格证书,各方均有义务履行。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概论 第五节工程造价人员及咨询单位管理 5.2 专业人员从业管理 5.2.2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7.法律责任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请证书和日常监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并收回资格专用章。 (2)本资格证书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如有发生,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或注销其资格。 (3)未通过资格检查的持证人员,仍使用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从事电力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编制或签署的造价文件无效,由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在行业内通报,并可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并收回资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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