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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ppt

发布:2017-03-02约1.99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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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个人所得税 审批、备案事项流程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税政一科 个人所得税事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4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7〕37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7号公告) (二)范围 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得该奖励的个人。 (三)时限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奖励股权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2、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当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一式两份)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当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一式两份) 二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一)文件依据 《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 (二)政策内容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范围 1、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 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时限 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提交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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