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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PDF

发布:2017-06-15约3.44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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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 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1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关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审部应定期检查 (至少每季 度一次)并向各自负责机构及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长报告或通报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发生。 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明确意见,以及资 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资金占用形式、占用资金金额、占 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应写明涉及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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