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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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
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大工校人字[1999]第 1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的教学
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人司函[1999]191 号,参照《大
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6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与教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之间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
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部门应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聘用条
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
第六条 聘用各类人员要在人事处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不得超过 编制限额。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部门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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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人员按照聘用的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各部门考核聘用小组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聘用
上岗。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除符合辞退条件外,学校均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应严格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学校长期聘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
同;其他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聘用期为三年(含一年试用期,博士生导
师无试用期)。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
人档案。
第十三条 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学校给其两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
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优劳优得” 的原则,本着在什么岗位,
从事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的精神确定。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职务
确定,并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合理拉开档次。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
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限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力。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关条款。确需变更时,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有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有关
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聘用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聘,聘期另行约定。除岗位发生调整外,不
再另行签订聘用合同书,但需及时签订合同变更(续订)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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