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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事流程.doc

发布:2017-01-16约1.5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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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事流程 事项名称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 办理地址 北京市商务委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一层) 办理电话10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87211765 资料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30) 政策依据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核准事项范围 北京市商务委受理的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参见备注4) 3、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4、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5、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地方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北京市企业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网址:/fecp/denglu.jsp)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北京市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材料一式两套),经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商务部核准。 办理时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 商务部核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出具的书面核准决定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备注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如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协商后由一方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企业申请核准事项,不得有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3、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4、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未建交国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5、《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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