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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物业管理招
投标行为,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作
出如下规定: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核准
(一)投标人少于3人的认定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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