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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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评2008年月1日国家环保第号令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八)环评的结论(九)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十)对有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化品的,还应当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环境影响分析;(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评价适用标准(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7) 应附的附件:“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8) 结论与建议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生态环境。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环评法》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组织者建设单位参与范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要求公众参与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注:不含登记表)(注:含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的规定办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评结论有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属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保局。
国家环保第5号令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评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保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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