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广西电子口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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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 宣 讲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的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海关总署下发了舱单跟运输工具相应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正式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正式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舱单系统 两个《办法》的出台,显示了海关对舱单及运输工具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一、变纸质舱单申报为舱单电子申报 二、要求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 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行备案管理 四、要求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传输 运、舱系统的重要性 1、运输工具申报系统和舱单申报系统是海关总署为了规范相关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操作而开发应用的信息化项目。 2、新舱单系统是对原有舱单通关流程的突破性改革,舱单申报时间大为提前,同时系统新增了理货报告和预配舱单等信息,更符合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 3、新舱单系统也加强了海关对报关货物的提前预判分析力,对加快货物通关,引导现代物流发展,打击走私违法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运、舱系统的必要性 1、进出境运输工具无论是否载货、载人都是需要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2、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传输运输工具动态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不允许卸货、或对货物进行滞后处理。 3、运输工具申报系统与新舱单申报系统相辅相承,如果运输工具系统没有按时申报,将会影响新舱单系统中货运舱单的申报,没有舱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将无法报关,无法顺利通关。 新旧舱单申报系统的区别 旧舱单系统:需要海关理货 新舱单系统:符合申报时限要求,系统自动理货 意义:节约企业通关时间,提高了通关效率。 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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