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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比司法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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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司法制度 第七讲 比较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与司法原则 二、侦查制度 三、检查制度 四、审判制度 一、司法制度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 (西)【司法】专指法院审判权。 “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中权力的政府机构。在大多数国家中,司法机构或法院被赋予了或成功地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在理想的观念模型中,司法机构常常被界定为旨在以一种确保对争讼各方都公平或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的专门组织。这种司法的客观性是由各种保护独立性的制度化措施来保障的。” (戴维·米勒、韦农·博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司法机构”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4) (1)司法权力是独立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独特权力; (2)社会正义的推进器; (3)以公平的解决冲突为主要存在方式与价值体现; (4)其独立性价值在其独立机构的存在。 【司法制度】“司法权”的配置与行使,“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 【司法】 (中)司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 【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法院(审判机关); (2)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职能); (4)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狱政、劳动改造工作); (5)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制度】 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仲裁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 【司法功能】 (1)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以案件审理的方式实现,体现社会正义; (2)制约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以法律解释、判决的方式实现,防止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 (3)体现社会价值底线,以案件审决晓谕社会不可违逆的底线,防备社会价值溃败; (4)倡导社会良俗,法官以其品质、智慧树立价值标杆,确立道德风向标。 The court is the capital of the reich, the judge is the law of the princes 。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法官应在其一切活动中避免不当或表面上不当的行为。 “法官的操守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希腊国王凯撒) 【法律体系】 五大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或其殖民地为主要地区;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主要区域。 【法系】 (二)司法原则 司法原则是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1)审判官不能自己审判自己,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 (2)公平的诉讼程序(相同的控诉、申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原告负举证责任等); (3)审理过程中,遵循信息对称原则:双方都应提供信息;双方都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4)公平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公正的法律原则。 【培根】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193。 2.司法独立。 (1)司法权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 (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干涉; (3)唯一能对法官的法律观点施加具有约束力影响的机关是上诉法院; (4)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忠实于法律与良知; (5)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司法豁免权; (6)陪审团、陪审员独立; (7)法官职务、薪俸固定制度。 【法官独立保障制度】 保障法官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其法官制度的核心,体现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免职、惩戒、退休等方面。如法学家充任法官、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保障法官内部独立的措施。 法官保障制度一般包括,身份保障(任职固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罢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罢免 )、任职保障和待遇保障制度。 【法官职务固定制度】 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或法官在任职届满前不可更换。 (1)利于保证司法部门独立性,被动、弱势的司法部门自我保护的利器; (2)利于限制代议机关越权、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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