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司法制度.docx
PAGE
PAGE1
从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需要出发,明朝司法制度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有明显的发展。
一、调整了司法机构、加强了监察职能
(一)中央的司法机关
明朝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明朝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虽然与唐宋基本相同,(只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但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
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复核。凡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
(二)地方的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三级。府、县长官知府、知县亲理狱讼事务。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提刑按察使有权处决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审核批准。
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本乡有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还规定调解时可用竹蓖责打当事人。调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以后,申明亭及老人制度逐渐废驰。
(三)监察机关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并加强了监察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明朝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立的监察组织,在皇帝的控制下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六科给事中是向中央行政各部派设的督察官员。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直接向皇帝奏报。
明朝还加强了对地方机关的监察。明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隶属都察院,而接受皇帝节制。发现问题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可见其权力之大。明朝监察制度的加强是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
二、完善会审制
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三司会审”和“圆审”。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联合审判制度。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最后的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明朝会审制固然是出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控制权的需要,但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直至清朝仍沿续下来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三、厂卫特务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
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厂卫”。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一手掌管的。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发展起来的。
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警卫事宜。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洪武十五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庭和监狱。洪武后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
明成祖时期不仅恢复了锦衣卫断狱,而且又于永乐十八年增设了东厂,职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其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期,又设立西厂,“四出刺民间阴事”。武宗时设立了比锦衣卫、东厂、西厂权势更烈的内行厂。
明朝厂卫特务组织直接承旨于皇帝,它做出的判决,司法机关均不得过问。此外,厂卫特务组织无需任何事实证据,仅凭只言片语就可随意侦捕人犯,而且滥用刑,摧残人犯。这种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是明朝实行极端君主专制的产物。对封建法律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也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