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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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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4 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3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34 八、公司的业务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6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3 十六、公司的税务7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83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8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7 二十、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88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沪锦律非(证)字第674 号 致: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金属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项目(“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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