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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确认与法律责任-解读《条例》张树立主任ppt课件.ppt

发布:2018-06-06约1.88万字共13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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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概况 医疗信访在整个卫生信访中一直居于首位,在卫生部2006年处理和接待的信访事项中,医疗纠纷约占来信的30%,来访的60%。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接待的信访事项中,医疗纠纷约占来信的26%,来访的50%。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2006年对150所综合医院问卷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三级综合医院医疗纠纷在综合医院医疗纠纷中约占六成,绝对数呈增长趋势,其中2004年、2005年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15.68%he 10.18%。 调查结果表明,三级综合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引发的医疗纠纷占16.8%,非医疗过失引发的医疗纠纷占83.2%。在非医疗过失引发的医疗纠纷中:服务态度占27 .08%,管理问题占9.17%,医疗意外/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占29%。其它因素占34.7%。2005年三级综合医院医疗纠纷投诉第一责任人分布情况是:医师为68.04%,护士为10.23%,医技人员为8.12%,药剂人员为3.82%,管理人员为2.45%,其它人员为7.34%。 市卫生局统计: 医疗纠纷、事故2002年至2006年呈持续上升局面,在受理的案件中,定为医疗事故的占47%。2006年纠纷调解中心介入的案例为1233例,比上一年有所提升。具体分析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事故占总数的45%,其中外科39%,内科27%,妇产科18%(主要是产科)。全国最高判例720万元。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医方原因 1、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具体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不细心,没有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3、医方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术前告知情况不充分,执行医疗制度不严,病历书写不规范,对医保制度规定不熟悉,不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4、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 5、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及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部分医疗机构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年轻医师经验不足,医疗技术水平不高;极少数医务人员不重视医德修养,对患者漠不关心,缺乏责任心。 (二)患方原因 1、目前患者普遍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尤其对三级医院、全国知名医院。当治疗结果 没有达到患者的预期时便容易产生纠纷。 2、缺乏医学知识,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对难以避免的各种并发症和个体差异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缺乏认识,一旦出现并发症,部分患者或其家属难以理解和接受。 3、与诊疗过程无关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患者在医院就诊或治疗过程中,由于疾病治疗之外的原因如不慎跌倒摔伤或其它类似原因而引发。 4、个别患者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制造的纠纷。各种“医闹”以“存在医疗过失”为借口制造纠纷。少数患者拒交、拖欠医疗费用,或无理取闹,甚至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赔偿。 (三)社会原因 1、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价值观念转变。 2、看病“贵”引发医疗纠纷。没有形成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在建立,商业医疗保险不发达,个人及家庭支付医疗费用比例大。 3、医疗费用的第三方支付机制不建全,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关系直接建立在金钱与服务交易的基础上,容易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深和激化。 4、医患矛盾化解途径与方式单一,缺乏多方协同的医患对话渠道,社会各方(如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教育机构、社区等)参与度不够,医患双方在一个管道中反复碰撞,增加了矛盾的尖锐程度。 5、政策因素导致病人集中涌向大型综合医院,三级医院医疗工作量逐年增加,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会增加医疗投诉。 6、媒体报道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易导致公众对医院整体信任大大降低,产生先入为主的不正确认识,从而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并激化某些个案。 2003-2006年我院医疗纠纷例数 2003-2006年我院医疗纠纷年赔偿金额 2006年我院医疗纠纷年赔偿金额 二00七年度新发生纠纷例数分布 (一) 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已正式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比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具有新的特点,它对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A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B 客体: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C 有过失(违法性):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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