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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劳工法律保护制度下ppt.ppt

发布:2017-02-18约2.63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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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对劳工的法定义务 (1)义务内容 核查义务 指导协助义务 第十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通过境内中介机构到海外工作的劳工 (2)违约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没有提到,可适用《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 附随义务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一) 法律关系 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被派遣至境外的劳工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被派遣至境外的劳工 (三)劳工与外国雇主的权利义务 有约定时从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当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 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被派遣至境外的劳工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四) 对外劳务合作机构对劳工的义务 (1)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 (1.1)国外雇主仅限于法人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被派遣至境外的劳工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1.2)劳务合作合同必须具备与劳动者权益事项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2)如实告知义务 (2.1)义务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2.2)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3)不得收取押金或者担保金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无忧劳动法网 欢迎加入HR法务交流群:301937174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无忧劳动法”,每日免费学习劳动法! (4)协助义务 (4.1)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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