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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具体地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因保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对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保险,而非对运输工具的保险。
尽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服务于国际货物买卖,并直接因国际货物运输所引起,但其同样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讲,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在货物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之间发生的一种货物保险关系。
为了更好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应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投保与承保两个程序,即要约与承诺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并在投保申请上签名,则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依英美等国保险惯例,投保人并不直接与保险人接触,而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代其投保。保险经纪人办妥相关事宜后,若投保人未将其代缴的保险费交付于保险经纪人,则保险经纪人享有保险单留置权。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是公开的,投保人及其代理人是知晓的,但保险标的却置于投保人控制之下,保险人对标的物不知晓。这就构成“信息不对称”。因此,确立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弊端。它要求,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约前或订约时将其所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重要情况真实地告知于保险人,以便由其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其二为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于保险对象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只有对保险对象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作被保险人。各国法律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享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然而,如果保险单种载有“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则尽管在投保前,保险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被保险人处于善意且不知情,保险人仍应依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类型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当事人双方并不签订书面的保险合同,而是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保险单证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或证明。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的凭证。
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保险单由正反两面内容,其正面内容有: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②发票与保险单号码;③货物项目及其包装、数量、唛头;④保险金额与承保货币;⑤保险费及其费率;⑥运输工具的启运期及起讫地点;⑦承保险别;⑧查勘代理人与理赔地点;⑨出单日期;⑩保险人签章。
保险单背面事先印就了保险条款。而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背面为空白,实践中并不常用。
保险单种类繁多,但常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是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其所载明的“价值”,若无欺骗行为,则为保险标的的最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此价值赔偿。不定值保险单是不载明保险标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都适用定值保险单,很少适用不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是将保险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特点航程的保险单。保险人只对该特定航程中的货损负责,若更改航程或不当绕航,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保险单中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定期保险单是订明对标的物保险固定期限的保险单,即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约定的时间为限。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适用航程保险单,较少适用定期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是载明保险总条件,包括货物价值、承保风险及保险费率、期间等,将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该保险单要求,在每次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运输工具名称、货物价值申报于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单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险单就此保尽时终止适用。预约保险单是预先规定保险标的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单。根据该保险单,每批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以及航程起讫地点等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依约定保险单规定自动承保。
预约保险单和流动保险单因保险手续简便,在国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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