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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ppt

发布:2016-12-04约6.19千字共3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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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有关提单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路上货物运输与路上货物运输法 (三)航空货物运输与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海上货物运输 2、海上货物运输法 ①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 ②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路上货物运输与路上货物运输法 1、铁路运输及铁路运输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2、公路运输及公路运输法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三)航空货物运输与航空货物运输法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海牙议定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二、有关提单的法律制度 (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二)提单的内容和种类 (三)承运人的这人期限、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 (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证明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二)提单的内容和种类 1、提单的内容 2、提单的种类 1、提单的内容 提单正面条款 关于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各船运公司拟制的提单大致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2)托运人的名称; (3)收货人的名称; (4)通知方; (5)船舶名称; (6)装货港和卸货港; (7)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 (8)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9)运费的支付; (10)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1、提单的内容 提单背面条款 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各种提单格式的条款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1)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 (2)承运人责任条款; (3)承运人的免责;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6)特殊货物条款; (7)留置权条款; (8)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9)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 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2、提单的种类 ①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②按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③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海上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1、责任期限 2、责任限制 3、免责事项 《海牙公约》 《海牙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1931年6月2日生效。该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欧美各国为首的许多国家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直接将《海牙规则》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以《海牙规则》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德国、法国、比利时、台湾地区则根据《海牙规则》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如同很多非缔约国一样,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在提单、运输方面,也参照了该公约。 《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外交会议。会议最终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年6月23日生效。经该议定书修改后的《海牙规则》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如下修改: (1)增加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2)集装箱条款 (3)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 (4)延长了诉讼时效 (5)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6)适用范围 1、责任期限 我国《海商法》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即“接到交”条款;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即“钩至钩”条款。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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