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说明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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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說明會
教育部人事處 106.7.21
0
壹
1
分階段性改革
短程作為 中長程作為
•制度分立 •自112.7.1
並各自檢 初任教職
討現行制 員者,重
度解決財( 行建立退
務危機) 撫制度尚(
未定案)
2
3
一、條例重點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總則 (1‐16) 退休 (17‐50) 撫卹(51‐63)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64‐85)
第五章 第六章
4
年資制度轉銜(86‐88) 附則 (89‐100)
二、適用及準用對象
1.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
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
助教
教職員§3
2.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 (74年5月 3日前 )
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
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1.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
準用對象 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94 、§96
2.護理教師
3.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
註:74年5月4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爰其退休事項則回歸公務
人員退休法辦理 4
三、退休條件
一般自願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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