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_14-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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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二稿)
目 录
(共五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
第二章 考核与发证(共13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13条)
第四章 罚则(共4条)
第五章 附则(共5条)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级别、项目、检验检测工作范围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式样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编号规定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附件E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变更及补办申请表》
附件F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延期续期换证申请表》
附件G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注册换证申请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统称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包括考试、批准和发证。
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作出最终检验结论的人员;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和检验师。
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检测、测试、试验特定项目的人员,如型式试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锅炉介质检测人员等;检测人员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实际技术需要设定等级,具体要求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检验人员的许可工作范围和职责见附件A。
第三条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证书式样见附件B),方可从事许可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全国和省级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统称考委会)承担考核协调与制发证件的具体工作。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实施。考试机构由发证部门指定,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全国考委会负责协调全国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制订各级各类人员的考试方法、考试大纲、考试要求、考试程序,以及考试结果的评价标准等,负责对指定考试机构的考核设施、条件、管理与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指导和监督,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对报考和注册换证人员的资历情况进行审核。省级考委会负责对指定考试机构的考核设施、条件、管理与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指导和监督,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对报考和注册换证人员的资历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将本省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情况上报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负责对省级考委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与发证
第六条 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高级检测人员和境外各级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其他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七条 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与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八条 申请取得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拟申请许可的检验检测项目与级别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考试报名所要求的见证材料。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资料。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考试机构的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相关基础知识、检验检测基础知识、检验检测方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实习、综合能力水平等方面,具体考试方式和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若申请人所申请项目的考试涉及一个以上的考试机构时,申请人应分别向各个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单交给申请人,同时将考试成绩汇总报考委会,并将成绩合格人员的申请资料转给相关的考委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持有与申请项目一致的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
(三)申请检验人员的申请人应有与被核准的检验机构签订正式全职聘用合同;
(四)申请检测人员的申请人应有聘用期不少于12个月的正式全职聘用合同;
(五)身体条件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六)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职称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七)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和技能;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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