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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
(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
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
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
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
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
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
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
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
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
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
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
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
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
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
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
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
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
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核
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
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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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
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
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
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
要求;
(三)报考Ⅰ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Ⅱ级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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