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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经营活动,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经营,是指销售、出租和进口特种设备产品的活动。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的经营适用于本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销售本单位产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销售原自有二手设备的,气瓶充装单位将气瓶作为包装物与气体一起销售的,不适用本规则。
【监督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全国特种设备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经营范围】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资料保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经营的特种设备产品的随附文件及其档案资料,不得减少、损毁、涂改或伪造。
【行业管理】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特种设备经营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特种设备经营行业信息平台,引导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上传经营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配合执法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销 售
【随附文件要求】销售的特种设备产品,随附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按台(件、套)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产品制造单位名称(二手设备还应当包括原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如已实施编制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如无产品编号的,应有产品批号)、制造日期;
产品进货(来源)单位、进货日期、进货合同号;
销售合同编号、销售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检查验收日期、检查验收结论、检查验收人员(签字)。
气瓶和单独销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和压力管道元件的销售单位,可以按批(即同品种、型号、规格、同制造批号)按照前款要求的内容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日期,确定保存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
【二手设备登记】二手设备销售后,购货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更名变更。
【缺陷报告】销售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已经销售的要通知相关购买者,并向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书面通报,记录相关情况,同时向当地及制造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报告。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
第三章 出 租
【出租设备登记】出租期间,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更名变更。承租方不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出租结束后,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原承租方的,出租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更名变更。
【安全责任约定】租赁双方一般应采用约定的方式,确认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责任主体;无相关约定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出租设备管理】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对出租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人员配备与培训】特种设备出租过程中,出租单位需要调试、使用或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出租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承租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
【出租设备文件】出租单位应当向承租单位出示完整的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最近一次的检验证明复印件随机交付承租单位。
出租特种设备时,出租单位应当将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书面交给承租单位,并且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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