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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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效能,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根据设备的潜在危害程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1.额定出口压力MPa,且额定00t/h的蒸汽锅炉;
2.毒性程度为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3、10人以上医用氧舱;
4.客运索道;
5.A级大型游乐设施;
6.额定起重量吨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吨的冶金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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