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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纳入学校总体预
算的校级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坚持 “整
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保证学科建设规
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规范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
用,提高学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
第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周期为 5 年 对于入选一流学科建设计
划的学科,学校提供人文社科类学科每个 300 万元/年、自然科学类
学科每个 600 万元/年的专项建设经费,按年度下拨
第五条 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一流学科建设经费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学科经费预算方案由学科带头人召集院 (部 )
负责人、各方向负责人等共同讨论制定,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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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社科处等部门论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
执行 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应提供
经费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编制
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监督经费使用,审查经费决算
第七条 审计处、监察处依法对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
督、检查,对经费决算进行监督、审核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一流学科
带头人是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
按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接受有关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
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三分之一 (人文社科类学科每个
100 万元/年、自然科学类学科每个200 万元/年 )由学科管理 使
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实验室建设、信息系
统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购置以
及情报信息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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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
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学科成员出版专著或发表高水平论文
的补贴,以及试验与材料费、办公用品费等其他科研业务费用
3、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
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三分之二 (人文社科类学科每个
200 万元/年、自然科学类学科每个 400 万/年 )由学校统管,在校
一流学科之间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在经费预算
中单独列示,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负责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中的实验室建设费应按经费预算执
行,按国家和学校建设项目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一流学科经费支出需经学科带头人审核签字及学科
财务 “一支笔”签字 (学科财务 “一支笔”由所在学科推荐,学校
审定,不能由学科带头人兼任 ),其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办公用品的经费且单张票据金额 1000 元以上 (含 1000 元 )的还需
所在学院院长会签 单张票据金额理科 5000 元以上 (含 5000 元 )、
文科 3000 元以上 (含 3000 元 )的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
单张票据金额理科 5 万元以上 (含 5 万元 )、文科 3 万元以上 (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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