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华东师范大学审计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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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设一批一流学科,全面推进新一轮学
科建设,加强“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统筹
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简称“双一流”学科建设
专项经费)国家专项及地方配套经费、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国
家专项、上海市“高峰-高原计划”学科建设经费等其他各类专
项,以及学校部分自筹经费。
第三条 教育部“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新一
轮学科建设项目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
点用于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的学科、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
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教
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
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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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地方配套经
费、上海市“高峰-高原计划”学科建设经费以及项目学校自筹
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新一轮学科建设
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
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十三五”学科建设项目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十三五”学科建设专
项经费年度预算,对专项经费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推动项
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 凡使用“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
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院系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基本
运行情况,自主编制预算和统筹安排“十三五”学科建设预算经
费。预算编制必须充分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确保预算的科学合
理。
第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实现年度预算制。各建设项目次
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底前提交,经发展规划部审核无误后由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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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根据送达的预算表拨付相关经费。单件设备购置预算金额大于
200 万以上的应向学校设备处、财务处报备。
第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允许一次预算调整(因经
费追加或削减以及学校临时重大决策导致的紧急预算和特别预
算除外)。年度预算调整集中安排在每年9 月,各建设项目预算
调整计划应在8 月底前提交发展规划部。
第十条 “十三五”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实施年度预算动态调
整机制,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存在问题的按照具体情况考虑适当
调整次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公共建设、人才引
进、院系条件支撑、院系能力提升、交叉专项及其他专项六部分,
主要支出包括学科建设业务费、人员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
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一)业务费。指为完成“十三五”新一轮学科建设任务而
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租赁费等
专项业务支出。
(二)人员费。指在 “十三五”学科建设中,用于引进、聘
任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的科研启动费、专职科研人员(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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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后)学校配套薪资及院系绩效奖励。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
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院系学科绩效奖励发放办法必须先提交
人事处审核、发展规划部备案。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 “十三五”新一轮学科建设、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等支出。
(四)图书购置费。指用于与“十三五”学科建设为完成教
学、科研相关项目而购买图书等支出。购买的图书需完成固定资
产登记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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