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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时评Finance Commentary
分类所得税有悖“退休皆免税”理念
载《中国证券报》,2010 年 4 月 16 日,第A06 版
/html/2010-04/16/content_69866.htm?div=-1
/comments/2010-04/16/c_1236734.htm
□郑秉文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当前退休收入多元化的现状,也不
利于推动退休收入多元化的发展。例如,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税
优模式是后端征税的模式,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将退休收入列入征税范围,又面临与社会传统文化的冲突。
在中国特有的心理习惯、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
“退休皆免税”理念已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发挥了一定
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按税源分别课征难以准确测定和完整体现纳税人的
真实纳税能力,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税很可能较少,与量能负担的社
会公平原则相悖。尤其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退休收入多元化发展趋势。按《个人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由 11 个类别构成,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实行与之
配套的代扣代缴制度,与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有 5 种。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10 个列
别中,仅有“退休工资”,其他“退休收入”均不在免纳之列。
“退休皆免税”成为思维定势
近年来,“退休收入”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退休工资”逐渐成为退
休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于是,在实践中便出现一些征税的模糊地带,尴尬时有发生。
首先,企业年金缴费者已超过 1000万人,基金积累已达 2000 亿元,每年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几十万人,但在领取时个税征收方面绝大部分不纳税,但也
有个别地区实行个税征税制度;其次,目前中国大约有 130 多个县级市和地级市实行
了地方性的 60 岁或以上老年人的老年补贴制度,其特点是资金均来自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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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收入调查式制度,大多仅以年龄和户籍为资格条件,并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
策上讲,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予
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抵触,因为这些养老补贴均为地方性政策。又如,团险在
支取时也非常模糊,理论上在支取时应征收个税,但事实上难以执行。再如,《个人
所得税法》仅有规定“保险赔款”予以免税,而不包括养老金产品。“保险赔款”是
指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坏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
品的保险金给付是否应该纳税也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免税的。
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难以解释来源不同但性质相同或性质不同但来源相同的
“退休收入”实行纳税与免纳的差别问题。例如,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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