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商品联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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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联销合同
编号: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
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详见附件一),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各种证件的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原件备查)。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商标证或/及授权许可证书、在联销期限内完全合法有效,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商标证或/及授权许可证书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并不予结算支付乙方每月联销收入,并按照约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就本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文件的变更或新形成的文件,乙方应于获得该等文件后的5日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乙方若需在经营场地上设定任何注册或登记信息,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甲方同意在其经营的位于中国 省 市 路 号的 (暂定名,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以下简称“商场”)之 层 号商铺为乙方提供营业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参见附件二位置图,该位置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最终位置以经营场地实际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为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第二条 联销期限
联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场地交付的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以下简称“交付日”),甲方按交付时经营场地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交付日(含)后 天内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并于联销期限起始日开业(如因甲方交付延迟或其他原因甲方重新指定开业日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甲方重新指定的开业日及时开业,联销起始日及联销期限按甲方重新指定开业日期相应顺延)。经营场地交付时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等状况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三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还经营场地的验收依据。
联销期限届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联销期限届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另行协商。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在经营场地持续经营,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离经营场地或中止营业,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乙方在经营场地从事的经营范围、专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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