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雇住宿条件有法须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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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外僱住宿條件有法須依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60──2010.05.02. 見報
無論從事任何工作,相信各位也會一致認同,在結束一整天的辛勤工作後,可以回
到家中放鬆身心及抽空休息確實相當重要。其中一大原因是,只有在充分休息下,才有
助在工作崗位中有更好的發揮。特別是相對於外地僱員來說,他們離鄉別井到異地工
作,住宿安排就顯得更加重要了。因為很多事情也是相向的,大家可以細心想想:若外
地僱員連適當的住宿條件也缺乏時,試問又如何全力以赴為僱主提供工作呢?
事實上,已於本月二十六日生效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對外地僱員的權利和義務作
出了保障,而除了《聘用外地僱員法》外,第88/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亦有對外地僱員
的住宿方面作出規定 。
法律規定僱主須向外地僱員(例如家庭傭工及保安員等)提供合適的住宿安排,當
中僱主可以有三種方法作出安排:第一種是透過負責招募的職業介紹所安排,例如安排
入住集體宿舍;第二種是僱主自行安排,例如安排家庭傭工住在自己家中;第三種是以
金錢支付的方式每月金額不少於澳門幣的住宿津貼,讓僱員自行解決住宿安排。此外各
位僱主要特別注意的是,若以上述第一及第二種的方法安排僱員住宿時,住宿地點必須
符合法定的最低衛生及居住條件。
說到這裡,相信不少人會有疑問:甚麼才是法定的最低衛生及居住條件呢?其實法
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每名僱員佔住宿地點的實用面積平均不少於三點五平方
米,且每名僱員有一個獨立床位 ,而每一配置睡床的房間內亦有一台電風扇;每八名或
以下僱員獲提供一具備有冷熱水淋浴設備的衛浴間及一台洗衣機;與僱員人數相配合的
餐檯、座椅、廚櫃、電冰箱、煮食爐具及用於安放私人物件的衣櫃等設備。
若果僱主安排家庭傭工住在自己家中時,除了應給予合適和合理保障其私隱的住宿
地點外 ,亦應提供基本的生活設備 (尤其是睡床、衣櫃及衛浴設備)。
除了住宿條件外,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有關外地僱員的權利和義務 ,包括工作時
間、上下班時間、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均可參閱由人力資源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勞
工事務局、社會保障基金及法務局聯合印製的《外地僱員基本權利及義務》單張,除了
可到上述部門及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 (公共行政大樓一至三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
各衛生中心等)免費索取外,如對相關問題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871-7810 向勞工事
務局查詢。
21/2009 26 8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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