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9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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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据矛盾 2006年7月28日翁其峰、王?辉向陈炎娇调查, 2006年7月28日23:00—29日2:30施龚文、翁其峰向陈炎娇调查 2006年7月30日16:50—17:30分翁其峰、施龚文向陈炎娇调查 三份笔录的主要内容是陈炎娇证实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稀饭 翁其峰的解释:陈炎娇住院,神志不清。 12.记录的时间不准确 丁元华于2006年8月10日 8:50—9:50向洪某调查; 9:40—10:30分,向杨某调查; 9:50—10:30向张某调查 解释:是分别调查的,记录的时间不准确。 13.一人两地同时调查 翁其峰于7月31日 8:10—12:20分在福建省省立医院(位于福州)向俞涵调查 8:10—12:20分在平潭县澳前边防派出所向陈炎娇调查。 省立医院和澳前边防派出所两地相差100多公里。 陈炎娇证言由“红塑料桶里的水”变成了“水壶里的水”。 解释:翁其峰解释说是在福州到平潭的汽车上向陈炎娇调查。 翁其峰于8月8日 22:05—23:30分在刑侦大队向刘福珠调查, 22:30分—1:05分,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翁其峰解释说是穿插进行调查的 翁其峰于8月9日 9:10—11:10在澳前村向陈炎娇调查, 10:00—11:00,向丁云虾调查, 10:30—12:30分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翁其峰解释:向丁云虾调查是真的,向陈炎娇调查和审讯念斌是假的。签字都是自己亲自签的。 翁其峰于8月9日 审讯笔录显示翁其峰15:40—16:45分,在平潭看守所审讯念斌 提讯证显示翁其峰 10:30—17:50在看守所提讯念斌 而调查笔录显示 16:10——16:30分又在南赖村向丁云虾调查 翁其峰解释:丁云虾的调查是真的,审讯念斌是假的,提讯证上的签字和日期都是后补上去的 翁其峰于8月10日上午同时在五个地点调查: 8:20—9:20分,在澳前二队向陈炎娇调查, 8:20分—10:10分在东澳南赖村向丁云虾调查; 9:00—10:30在澳前村二队向念福珠调查; 9:30—10:30分又在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解释:陈炎娇的调查是真的 其他四份是假的,自己的签字是后补上去的。 裁判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认可了证据资格,但是它能不能够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我们还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才能确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即便内容真实,证据能力就直接否定了。 禁止法官把这一类证据纳入裁量的范围。 法官没有把证言纳入裁量范围的余地 徐辉强奸案 1998年8月25日晨,珠海市小林镇雅兴照相馆旁土地庙北的巷内,出现一裸体女尸。死者是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19岁,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严娟生前遭遇性侵,头部被钝物击打,系绳索勒颈窒息而死。 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 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 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而将其灭口。徐辉被抓获,做了有罪供述。 2001年5月,珠海市法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案证据 1.讯问笔录中徐辉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 2.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是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 3.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作出的DNA检验结论,采用4个位点。 4.未能获取作案工具; 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损害了证据的真实性 警犬鉴别把“倾向性鉴定意见”误读为“确定性鉴定意见” 法医物证检验意见,把“种属认定结论”误读为“同一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充分证据。 DNA检验位点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包括证据的发现、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和证据的运用等环节。 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证明是一种揭示案情的复杂的实践和逻辑思维活动 刑事证明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刑事证明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程序法事实。 刑事诉讼中需要查明的程序事实主要包括: 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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