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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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壹、總述 配合一般體例採分章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本點新增。
楬櫫本手冊訂定宗旨。
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一、本手冊所指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公務車輛。其他之業務車、工務車、特種車,各機關得參照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之規定及本手冊另訂管理要點。 為使本手冊規範車輛之適用範圍更臻明確,將現行規定第一點、第二點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事務管理規則」之廢止,將該規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有關車輛管理之範圍規定納入第二項。
二、本手冊所適用之車輛,除一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車輛外,並包括軍事機關之非戰備車輛及外交部駐外使領之公務車輛。 本點刪除。相關規定已併入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器腳踏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器腳踏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 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未修正。 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核發油料、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配合共同供應契約,酌作文字修正。 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六、事務單位主管,對於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事務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考核車輛管理人員之工作,及禁止其擅取駕駛人所駕車輛行駛。
(三)督飭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人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與保養工作。
(四)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五)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將現行第六點與第七點合併為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不再以事務單位主管與車輛管理人員區分。
現行第六點第二款,屬單位主管一般性業務,爰予刪除。
現行第六點第三款與第七點第六款合併為修正規定第二款。
現行第七點第二款有關考核駕駛人思想行為之規定,爰予刪除。
七、車輛管理人員對於駕駛人及車輛之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二)考核駕駛人思想行為並禁止其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三)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四)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五)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六)督促駕駛人實施規定之保養及檢查。
(七)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八)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九)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
(十)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一)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本點刪除,移列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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