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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立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建立施工合同签订四项留意建立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立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那么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学问和阅历,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获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2月获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开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开工之前获得了必要的资质,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说明》,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假如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那么乙方行为依据上述司法说明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理论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状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其次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旧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旧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第三种形式,内部工程部承包工程。在工程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状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工程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状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此无效。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理论中可以参照合同商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旧存在着担当行政责任、工程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留意实行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二、留意商定合理的付款方式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商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商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商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商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详细支付金额准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局部“经造价师审核〞这个商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假如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冲突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开。“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商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假如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商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应留意商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商定技巧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商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商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评析:关于工期,要留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其次,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商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答应证的义务。但假如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答应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理论中,如没有特殊商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答应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那么,但假如基于特殊的缘由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商定,在施工答应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此外,当事人在商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爱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四、签订建立施工合同时应留意的其他问题1、质量条款不应实行主观标准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别标准〞的商定。关于“特别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商定要到达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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