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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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的依据 广西基本情况 相关概念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及要求 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理方式 医疗废物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WS/T249-2005 文件规定 桂卫办【2013】49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清洁乡村.健康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建立因地制宜的乡村医疗废物管理机制,常态化健康教育,宣传栏 工作任务:乡村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宣传贯彻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法规;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因地制宜的乡村医疗废物管理机制;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利用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强化基层监督作用。开展主题活动,设立咨询点、专栏,创建评比等。 文件规定 保障措施: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宣传动员(宣传先进、群众监督、),加强督导及绩效考核(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法规条款 广西基本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9个市建有10家,分别是南宁、柳州、桂林、百色、玉林、钦州、梧州、来宾、北海,河池未使用,崇左、贺州、防城未建有 广西基本情况 广西大部分市只有一家具有经营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很难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处理,大部分偏远的基层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只能采取自行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这类医疗机构大多数只对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焚烧,棉签、一次性手套、帽子、中单等医疗废物交由环卫站处理,另外玻璃类的医疗废物则当废旧卖出,存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的隐患。 广西基本情况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相对滞后。全区14个市,仍有4个市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一些市、县采取了临时过渡办法,但远远不能满足医疗废物处置的要求。 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个别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无警示标识、暂存点设置不合理等情况);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仍使用普通生活垃圾袋作为医疗废物包装袋;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登记不全或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个别医疗机构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形。 医疗废物处置的做法 集中处置单位覆盖地区的各医疗机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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