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pdf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
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
1.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1.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
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
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上述标价方式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
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
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
他人与其交易的;
(4)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
示附加条件的;
2.经营者销售商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诱骗他人购买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
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
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
去留无意,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幽窗小记》
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
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
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
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
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
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1.不明码标价的;
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
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