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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pdf

发布:2025-03-06约2.1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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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

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

1.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1.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

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

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上述标价方式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

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

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

他人与其交易的;

(4)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

示附加条件的;

2.经营者销售商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诱骗他人购买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

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

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

去留无意,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幽窗小记》

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

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

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

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

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

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1.不明码标价的;

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

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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