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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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 三、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84条) 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63条) 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法规 (1)《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颁布,32条) 第17-21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颁布,40条)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颁布,62条) 3.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颁布,40条 )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颁布,66条)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颁布,38条) (4)《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年颁布,43条) (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卫生部、教育部2005颁布,15条) (6)《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7颁布)(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 ) (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 2.《侵权责任法》 (2009年制定,92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颁布,452条)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72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共104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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