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ppt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23452.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2)基本特点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23.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补充原则?*2019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012020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022021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032022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04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0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84条)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63条)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1.法律0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颁布,32条)第17-21条0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颁布,40条)0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颁布,62条)032.法规3.规章3.规章(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颁布,40条)(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颁布,66条)(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颁布,38条)(4)《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年颁布,43条)(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2005颁布,15条)(6)《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7颁布)(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有关学校安全的民事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156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2009年制定,92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